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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中,「必然」、「可能」都限定是「形而上學的」。我們以 □ 和 ◊ 來表示它們。反事實條件句和實質條件句分別用 →(我省略前方的 □,因為顯示出來不太好看)和 ⊃ 來表示。
首先以兩個合理的約束來限制反事實條件句與模態的關係:
- (必然性) □(A⊃B)⊃(A→B)
- (可能性) (A→B)⊃(◊A⊃◊B)
第一個約束準確來說是:如果所有 A 世界都是 B 世界,那麼要不沒有 A 世界,要不就存在一個 A 世界,使得任何與現實世界至少同樣接近的 A 世界都是 B 世界。
第二個約束則是:如果要不沒有 A 世界,要不就存在一個 A 世界使得任何與現實世界至少同樣接近的 A 世界都是 B 世界,那麼,如果存在 A 世界,也存在 B 世界。
這兩個約束將反事實條件句夾在兩模態條件間。即便這並未決定反事實條件句的充分必要條件,但有決定可能性與必然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 (1) □(¬A⊃⊥)⊃(¬A→⊥)(根據必然性)
- (2) □A⊃□(¬A⊃⊥)(根據標準模態)
- (3) □A⊃(¬A→⊥)(根據 1 和 2)
- (4) (¬A→⊥)⊃(◊¬A⊃◊⊥)(根據可能性)
- (5) (◊¬A⊃◊⊥)⊃□A(根據標準模態)
- (6) (¬A→⊥)⊃□A(根據 4 和 5)
- (7) □A≡(¬A→⊥)(根據 3 和 6)
- (8) ◊A≡¬(A→⊥)(根據 7)
在不假設特定的反事實語義框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空真值(vacuous truth)的概念,對 (7) 和 (8) 進行簡單的語義解釋。一些真的反事實條件句可以有不可能的前件,否則當 A 不可能時,A→A 會失敗。對於空真值和非空真值,可以有兩個普遍假設:
- (a) B→C 是空真的,若且唯若 B 是不可能的;
- (b) B→C 是非空真的,若且唯若 C 是可能的。
而這可以推出 (7) 和 (8) 的真值。
由於 A→⊥ 等價於 A→¬A。
因此,(7) 和 (8) 有兩個新的等價關係:
- (9) □A≡(¬A→A)
- (10) ◊A≡¬(A→¬A)
如果我們允許在語句位置進行量化(「命題量化(propositional quantification)」),可以對 (7) 和 (8) 制定另一組變體,根據 ¬A→A 上等價於 ∀p(p→A):
- (11) □A≡∀p(p→A)
- (12) ◊A≡∃p¬(p→¬A)
Williamson 強調,由於 (7)、(9) 和 (11) 的右手邊並不嚴格同義,它們的語義結構有所不同,因此它們不嚴格同義於 □A。(8)、(10) 和 (12) 因此也不嚴格同義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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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 Williamson 打算以反事實條件句的正式語言中考慮這問題,並且不假設特定的形式語義進行推導。
客體語言是 L,它有可數多個命題變量 p、q、r、…、命題常數 ⊥ 和兩個二元連接詞 ⊃ 和 →。其他真值函數算子以後設語言縮寫引入;例如,¬A 是 A⊃⊥。「A」、「B」、「C」… 是後設語言變量,表示所有構句。
除非有特殊說明,公理系統如下(⊢ 表示定理):
- (PC) 如果 A 是真值函數恆真句,那麼 ⊢A
- (自反性) ⊢A→A
- (空真性) ⊢(¬A→A)⊃(B→A)
- (MP) 如果 ⊢A⊃B 且 ⊢A,那麼 ⊢B
- (閉包) 如果 ⊢(B1&...&Bn)⊃C,那麼 ⊢((A→B1)&...&(A→Bn))⊃(A→C)
- (等價性) 如果 ⊢A≡A∗,那麼 ⊢(A→B)≡(A∗→B)
這些公理模式和推理規則構成了 David Lewis 的 VC 系統(1986a)的子系統,但缺少了 Lewis 的非冗餘公理模式 (A&B)⊃(A→B),因為它在將 → 解釋為 S5 的嚴格蘊涵時是無效的。
Williamson 表示,在具有嚴格化「現實」算子 @ 的語言中,p≡@p 很可能是邏輯真理。但若它是定理,那閉包和等價性(與自反性結合)都會產生定理 p→@p,但這在許多詮釋中都是錯誤的:「如果下雨了,它現實上會下雨」,如果沒下雨,這說法會是錯的。
以 Davies 和 Humberstone (1980) 的術語來說,閉包和等價性保留了一般有效性(在每個模型的每個世界中都是真的),但並未保留現實世界有效性(在每個模型的現實世界中都是真的)。亦即,閉包和等價性必須遵循這個限制。
標準的必然性規則(RN:若 A 是定理,則 □A 也是)也有類似限制。即使 p⊃@p 邏輯上為真,□(p⊃@p) 也可能會錯。
目前來說,我們可以忽略這樣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語言中沒有「現實」算子。
接著,將 L 擴展到語言 L+,加入命題量化符號:若 p 是命題變量,而 A 是 L+ 的句式,那麼 ∀pA 也是 L+ 的句式。以相應的公理模式和規則來擴展公理:
- (UINST) 如果 p 是命題變量,那麼 ⊢∀pA⊃A[B/p]
- (UGEN) 如果 p 是 A 中沒有自由出現的命題變量,且 ⊢A⊃B,那麼 ⊢A⊃∀pB
透過歸納法,這可以證明,得到廣義上的等價性:
- 如果 ⊢B≡B∗,那麼對於任何句式 A 和命題變量 p,⊢A[B/p]≡A[B∗/p]
在可能世界語義的設置中,當命題量化符號的範圍是(給定模型相關聯的可能世界的集合)的所有子集上,UINST 和 UGEN 是健全的,但並不完備,因為無法保證存在最大的特定可能命題,讓它們正好在一世界中為真(例如,無法推導出 ∃p(p&∀q(q⊃□(p⊃q))))。
首先可以證明 □A 在 L+ 中的三個候選定義相互等價:
- (i) ∀p(p→A)(p 在 A 中沒有自由出現)
- (ii) ¬A→A
- (iii) ¬A→⊥
首先,(i) 和 (ii) 之間的等價性可以證明:
- (1) ∀p(p→A)⊃(¬A→A) UINST
- (2) (¬A→A)⊃(p→A) 空真性
- (3) (¬A→A)⊃∀p(p→A) 2,UGEN
- (4) ∀p(p→A)≡(¬A→A) 1,3,PC,MP
(ii) 和 (iii) 之間的等價性:
- (1) (A&¬A)⊃⊥ PC
- (2) ((¬A→A)&(¬A→¬A))⊃(¬A→⊥) 1,閉包
- (3) ¬A→¬A 自反性
- (4) (¬A→A)⊃(¬A→⊥) 2,3,PC,MP
- (5) ⊥⊃A PC
- (6) (¬A→⊥)⊃(¬A→A) 5,閉包
- (7) (¬A→A)≡(¬A→⊥) 4,6,PC,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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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定義 □ 和 ◊,我們可以在反事實邏輯中證明必然性和可能性。
首先,是必然性:
- (1) □(A⊃B)⊃(¬(A⊃B)→⊥) DEF □,PC
- (2) (¬(A⊃B)→⊥)⊃(¬(A⊃B)→(A⊃B)) PC,閉包
- (3) (¬(A⊃B)→(A⊃B))⊃(A→(A⊃B)) 空真性
- (4) □(A⊃B)⊃(A→(A⊃B)) 1,2,3,PC,MP
- (5) ((A→(A⊃B))&(A→A))⊃(A→B) PC,閉包
- (6) (A→(A⊃B))⊃(A→B) 5,自反性,PC,MP
- (7) □(A⊃B)⊃(A→B) 4,6,PC,MP。
然後,是可能性:
- (1) ¬◊B⊃(¬¬B→⊥) DEF ◊,PC
- (2) (¬¬B→⊥)⊃(¬¬B→¬B) PC,閉包
- (3) (¬¬B→¬B)⊃(A→¬B) 空真性
- (4) ¬◊B⊃(A→¬B) 1,2,3,PC,MP
- (5) ((A→B)&(A→¬B))⊃(A→⊥) PC,閉包
- (6) ((A→B)&¬◊B)⊃(A→⊥) 4,5,PC,MP
- (7) (¬¬A→⊥)⊃¬◊A DEF ◊,PC
- (8) (A→⊥)⊃(¬¬A→⊥) PC,等價性
- (9) ((A→B)&¬◊B)⊃¬◊A 6,7,8,PC,MP
- (10) (A→B)⊃(◊A⊃◊B) 9,PC,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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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弱的正規模態邏輯是 K,它由 PC、MP 以及以下兩個公理模式和規則來公理化:
- K □(A⊃B)⊃(□A⊃□B)
- RN 如果 ⊢A,那麼 ⊢□A
K 可以這樣推導:
- (1) □A⊃(¬A→⊥) PC,DEF □
- (2) □A⊃(¬A→A) 1,PC,閉包,MP
- (3) □A⊃(¬B→A) 2,空真性,PC,MP
- (4) □(A⊃B)⊃(¬B→(A⊃B)) 類似 3
- (5) ((¬B→(A⊃B))&(¬B→A))⊃(¬B→B) PC,閉包
- (6) (□(A⊃B)&□A)⊃(¬B→B) 3,4,5,PC,MP
- (7) (¬B→B)⊃(¬B→⊥) 自反性,閉包,PC,MP
- (8) (¬B→B)⊃□B 7,DEF □
- (9) □(A⊃B)⊃(□A⊃□B) 6,8,PC,MP。
RN 的推導:
- (1) 假設 A 是一個定理
- (2) ¬A⊃⊥ 1,PC,MP
- (3) (¬A→¬A)⊃(¬A→⊥) 2,閉包
- (4) ¬A→⊥ 3,自反性,PC,MP
- (5) □A 4,DEF □.
可以證明更強的事情:在我們當前系統能推導出的模態原則恰好是可以在 K 中推導出的那些原則。更準確地說,令 L□ 為命題模態邏輯的語言,它由命題變量、⊥、⊃ 和 □(作為原始符號)構成。令 ∗ 為從 L□ 到 L 的映射,對應於我們對 □ 的定義:
- 對於每個命題變量 p,∗p = p
- ∗⊥ = ⊥
- ∗(A⊃B) = ∗A⊃∗B
- ∗□A = ¬∗A→⊥
之前我們證明了,對於任何 L□ 的命題 A: 若 ⊢KA,則 ⊢∗A。
但反方向的證明較複雜,可先定義一個輔助映射 ∧,從 L 映射回 L□:
- 對於每個命題變量 p,∧p = p
- ∧⊥ = ⊥
- ∧(A⊃B) = ∧A⊃∧B
- ∧(A→B) = □(∧A⊃∧B)
有兩個引理可以歸納法證明:
- (I) 對於 L 的任何句式 A,如果 ⊢A,那麼 ⊢K ∧A。
- (II) 對於 L 的任何句式 A,⊢KA≡ ∧∗A。
現在 A 是 L□ 的句式,且 ⊢ ∧∗A。根據 (I),⊢K ∧∗A。根據 (II),⊢KA≡ ∧∗A。因此 ⊢KA。
因此, ⊢KA,若且唯若 ⊢ ∧∗A。
系統 K 太弱,不能成為形而上學可能性和必然性的適當邏輯。最顯著的缺失原則是:
- (T) ⊢□A⊃A
可以添加 Lewis 的「弱中心化」原則或 Stalnaker 的公理模式 (a6):
- (MPSUBJ) ⊢(A→B)⊃(A⊃B).
T 是 MPSUBJ 的直接結果:
- (1) (¬A→⊥)⊃(¬A⊃⊥) MPSUBJ
- (2) (¬A→⊥)⊃A 1,PC,MP
- (3) □A⊃A 2,DEF □.
可以類似方式證明,對於 L□ 的任何句式 A,∗A 是透過 MPSUBJ 擴展的系統的定理,若且唯若 A 是 KT 的定理。
關於形而上學模態的另一個更有爭議但依然合理的原則是模態系統 S5 的特徵公理模式 E:
- (E) ◊A⊃□◊A.
KTE 就是 S5。我們也可以在其中推導出 S4 的特徵原則:
- (4) □A⊃□□A
E 用反事實條件句來閱讀會很難懂,這是一個更自然的等價關係:
- (ES) (A→(B→⊥))⊃((¬A→⊥)∨(B→⊥)).
首先,可以從 ES 推導出 E:
- (1) ((¬¬A→⊥)→(¬¬A→⊥))⊃(((¬¬A→⊥)→⊥)∨(¬¬A→⊥)) ES
- (2) ((¬¬A→⊥)→⊥)∨(¬¬A→⊥) 1,自反性,MP
- (3) ¬(¬¬A→⊥)⊃(¬¬(¬¬A→⊥)→⊥) 2,等價性,PC,MP
- (4) ◊A⊃□◊A 3,DEF ◊,DEF □.
反過來的推導:
- (1) ◊B⊃□◊B E
- (2) ¬(B→⊥)⊃(¬¬(B→⊥)→⊥) 1,等價性,PC,MP,DEF ◊,DEF □
- (3) (¬¬(B→⊥)→⊥)⊃(¬¬(B→⊥)→¬(B→⊥)) 閉包,MP,PC
- (4) ¬(B→⊥)⊃(¬¬(B→⊥)→¬(B→⊥)) 2,3,MP,PC
- (5) ¬(B→⊥)⊃(A→¬(B→⊥)) 4,空真性,MP,PC
- (6) ((A→(B→⊥))&(A→¬(B→⊥)))⊃(A→⊥) 閉包,MP,PC
- (7) (A→(B→⊥))⊃((¬A→⊥)∨(B→⊥)) 5,6,MP,PC。
ES 如果改成這樣,會變成比較不可信:
- (ES+) (A→(B→C))⊃((¬A→C)∨(B→C)).
雖然有 S5 的力量,但它對反事實邏輯依然是相當弱的邏輯。例如,它沒有產生 Stalnaker (1968) 的公理模式 (a7),強化的等價性:
- (a7) ((A→B)&(B→A))⊃((A→C)⊃(B→C)).
此外,4 模態 □□A⊃□A 等價於:
- (4S) (A→⊥)⊃(B→(A→⊥)).
B 模態 □A⊃◊A 等價於:
- (BS) (A→(B→⊥))⊃(B⊃(A→⊥)).
證明是類似的。
5
有人可能認為,依賴於空真值的假設是錯誤的(Nolan 1997)。例如,一個錯誤地相信自己對「5 + 7 等於多少?」回答了「13」的人說了 (a);但事實上他回答了「11」:
- (a) 如果 5 + 7 等於 13,那麼我會把它算對。
□A 為真,而 ¬A→⊥ (a) 為假。
爭議中的前提是必然性。
如果所有反可能性都是錯的,那麼 ◊A 將等價於 A→A,因為後者在 A 可能的時候仍然為真;相應地,□A 將等價於 ¬(¬A→¬A)。
但反對者認為的是,反可能性的真值取決於其後件,(a) 雖然為假,但 (b) 為真:
- (b) 如果 5 + 7 等於 13,那麼我會把它算錯。
Williamson 認為這些例子不太有說服力:
- 它們禁不起仔細思考。如果 5 + 7 等於 13,那麼 5 + 6 等於 12,因此,0 等於 1。因此如果我給出的正確答案的數量是 0,我給出的正確答案的數量會是 1。
- 這些所謂直覺值得懷疑。像是,對於不可能的 A,A→¬B 可能會被「直覺」誤認為 ¬(A→B) 的真值,因此被誤認為 A→B 的假值。
最後一個反對的典型案例是 (c):
- (c) 如果 Hesperus 不是 Phosphorus,那麼 Phosphorus 就不是 Phosphorus。
由於 Hesperus 就是 Phosphorus,因此根據同一性的必然性,Hesperus 不是 Phosphorus 在形上學上是不可能的。
然而,反對者可能會堅持,在發展 Hesperus 不是 Phosphorus 的反事實假設時,我們承諾不顯式地否定任何邏輯真理,可以把它發展成邏輯上融貫但形上學不可能的情況:它排除「Phosphorus 不是 Phosphorus」。
但他們很可能會接受這個自反性的普通實例:
- (d) 如果 Hesperus 不是 Phosphorus,那麼 Hesperus 就不是 Phosphorus。
然而,一般來說,在反事實上下文中,共同指涉的專名是可以互換的。如從 (e) 和 (f) 推導到 (g) 的論證是無爭議地有效的:
- (e) 如果火箭繼續沿著那條航線飛行,它就會撞擊 Hesperus。
- (f) Hesperus = Phosphorus。
- (g) 如果火箭繼續沿著那條航線飛行,它就會撞擊 Phosphorus。
那麼,從 (d) 和 (f) 推導到 (c) 的論證也應該是有效的。但 (d) 和 (f) 是無爭議地為真的,這樣 (c) 就必須也為真,那這樣該如何解釋?如果拒絕 (c) 那就必須否認這個推導的有效性。這樣的話就必須主張,反事實條件句為專名構成了不透明語境(opaque context)。
Williamson 認為這很不可信。
(e) 和 (g) 在實質上等價,它們的前件和後件涉及相同的對象、性質和關係:使用不同名字並不重要,因為反事實並不關心這種表徵特徵。(c) 和 (d) 也是。(c) 和 (d) 的前件事實上在形而上學上是不可能的,這並不會改變它們的對象。反事實條件句構成的透明性關心其一般邏輯形式,而非前件的特定內容。
6
以反事實條件句來解釋形上學模態,為許多老問題提供新視角。
考慮在模態語境中量化的問題。目前對模態的理解,在模態算子的作用域內進行量化,等同於在反事實語境中進行量化,作為一個特例。
如 (h) 和 (i):
- (h) 每個如果措施通過就會受益的人,都投票支持了它。
- (i) 如果灌木叢不在那,石頭會落到哪?
因此,對 de re 必然性主張的理解挑戰,等同於對 (h) 和 (i) 等反事實的理解挑戰。但 (h) 和 (i) 顯然可理解。
另一個例子,在模態知識論的討論中,經常將想象力或可理解性作為可能性測試,卻忽略了想像力在評估世俗的反事實條件句中的作用。他們忽略了理解模態與想像力間關係的適當語境。
想像力可以被認為在認知上毫無價值。但是,它在評估反事實條件句中雖不可靠,但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它在評估可能性和必然性主張中的作用或許也可以更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