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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Skiles,立基與必然性問題

Posted on:2023年10月28日 at 下午03:57
Alexander Skiles,立基與必然性問題

大部分立基和必然性之間的爭議,主要圍繞在立基事實的模態含義(modal import)上:

首先是必然論(necessitarianism)與偶然論(contingentism)的爭議。有一組事實 Γ 必然導致事實 p (Γ necessitates [p],這符號來自 Rosen(2010)),當且僅當:必然地,若 Γ 中的事實成立,那 [P] 也是。那若 Γ 立基 [p],Γ 也會必然導致 [p] 嗎?也就是說,必然論為真嗎?

另一個是內在論(internalism)與外在論(externalism)的爭議。一組事實 Γ 對於事實 [p] 來說的關係是內在的,當且僅當:必然地,若在 Γ 中的事實和 [P] 成立,Γ 和 [p] 就有此關係。那若 Γ 立基 [p],Γ 和 [p] 之間的立基關係是內在的嗎?

必然論

如果一個事實是由立基所造成,並因其立基而存在,那麼事實如何能不尤其立基必然造成?Tobias Wilsch 指出,必然論的「關鍵動機(the key motivation)」是「概念性(conceptual)」的,因為立基如果是其立基事物的形上學充分條件,這就足以有其必然性。

但 Skiles 指出,依然有兩個原因使得這點值得商榷。

一、形上學充分條件,或是先驗地描述立基為何的用語的模態含義還不清楚,包括確定(determination)、造成(making the case)、由於(in virtue of)等。對形上學充分條件的理解,比起提供動機更像是對於觀點為真的主張,除非我們同意這樣的理解,似乎就沒有動機支持這樣的必然論。

二、在形上學中,由於直觀和理論壓力相牴觸,我們對現象概念可能會進行一些不尋常的修訂。因此即便先驗概念的立基表明它是必然關係,立基本身不見得完全符合此概念(可參考 Plunkett 和 Cappelen 的「概念工程」),更精煉、廣泛、理論敏感的立基概念,可能更準確地反應立基是什麼。

相較於以上這種訴諸理論前地描述立基為何的作法,另一種主張必然的方式是訴諸特定的立基理論。考慮決定性的立基,如:[球是紅色的],這樣一個待決定(determinable)性質的實例,由[球是猩紅色的]這樣一個可決定(determinate)性質的實例所立基。

Skiles 進行了詳細的條列:

但 Skiles 分析,這不意味著接受上述理論的偶然論者就必須倒戈。考慮法則論,即便立基的實例必須受到形上學法則的規範,但形上學法則也可以具有以下的條件式(自然法則就是這樣的例子):

(LC) 形上學法則是:對於任何 x1、x2、…,它們是所有的 Fs,如果 [Gx1]、[Gx2]、… 是成立的,那麼 [∀x(Fx→Gx)] 也是成立的。

也可以這樣描述本質論的真理:

(EC ) [∀x(Fx→Gx)] 的本質部分是:對於任何 x1、x2、…,它們是所有的 Fs,如果事實 [Gx1]、[Gx2]、… 是成立的,那麼 [∀x(Fx→Gx)] 也是成立的。

可以看到,就算 LC 和 EC 都是必然的,[∀x(Fx → Gx)] 也不見得就要是必然的。

偶然論

支持偶然論的一個動機是想要避免必然論所涉及的那種必然連接,Naomi Thompson(2018)便提出這樣的擔憂,認為這種必然連接是可疑的,如果立基需要這個,那立基也會是可疑的。

這類質疑有豐富的來源,譬如 Quine 對 de re 模態的一般懷疑(1953),或 Lewis(2001)對真理製造(truthmaking)提出的相關主張:「對於必然連結的休謨式禁令,提供我們在處理『有什麼可能性』的問題時的最佳途徑」。這種途徑透過衍生本體論的慣例主義觀點來回應對原始必然性的擔憂。

Skiles 為必然論者整理了以下回應:

  1. 批評上述動機:Whittle(2009)、Wilson(2010)、van Cleve(2018)。
  2. 似乎有某些立基的必然性不需要被否定,如決定性的。
  3. 透過實質的立基說明來解釋立基如何有必然性,或至少說明其模態含義沒那麼神秘:Correia(2018)、Guigon(2018)和 Wilsch(2015)。
  4. 休謨式禁令往往會對完全獨立的實體間的連結給與特殊寬容,這樣一來就不清楚立基事實是否真的違反休謨式禁令。譬如,如果採取羅素式的解釋(Rosen 2010 和 Audi 2012),也就是事實是由對象、性質作為構成要素,一些關於特定對象的性質間的立基事實可能並不違反休謨式禁令。

另一種激勵偶然論的動機是發展對必然論的反例,Skiles 整理了一個可能的列表,前句是衍生事實,後句是立基:

  1. 各種類型的一般事實,例如地球表面上每一個金色的球體的直徑都小於一公里;以及這些一般事實的特定實例。
  2. 規範性事實,例如一個人有道德理由執行或不執行某個行為;以及相應情境的非規範性特徵。
  3. 一個命題被知道;以及這個命題是證成為真的信念。
  4. 由物質對象組成的綜合體的存在和特性;以及僅關於組成它的對象的事實。
  5. 關於社會世界的事實,例如某張紙是一張美元;以及相關社群的行為、意圖、知識等的事實。
  6. 關於現象意識(phenomenal consciousness)的事實,例如某人正在經歷一個紅色表面的經驗;以及相應的神經生理事實。
  7. 關於一個事物的性質或傾向,例如它的脆弱性;以及它的微觀結構的事實,或有相關的自然法則。
  8. 於一系列不確定地相互連結的事件,或不確定過程的結果的事實;以及治理它們的不確定性法則,或有相關不確定過程的輸入。
  9. 有必然性(或永久性)的某些事實;以及只有偶然性(或暫時性)的某些其他事實。

一般來說,必然論者有兩種回應:

  1. 置換策略(displacement strategies):主張 Γ 不是 [p] 的部分立基,或指出,Γ 其實不可分割地立基包含 [p] 在內的一系列事實。
  2. 補充策略(supplemental strategies):設想連接立基和必然性的事實,即「立基補充物」(grounding supplements),這些補充物的存在使得我們能進一步說明立基與必然性間的關聯。

Skiles 指出偶然論內部也有一個相關爭議,即 Bennett(2017)所謂的「情境主義(circumstantialism)」的爭論。根據情境主義,如果 Γ 立基 [p] 那麼存在可以非瑣碎地指定的事實集合 C(「情境補充物」)使得 Γ 和 C 能必然導致 [P]。

情境主義者有三個挑戰:

  1. 情境主義者需要加裝一些條件使得這裡總是存在的事實集合並非瑣碎,而何謂「非瑣碎」因此也必須要說明,來避免情境主義的平庸化。
  2. 關於必然性的一些立基案例似乎也會是情境主義的反例(Wasserman 2017 指出「禿頭」就是這樣的例子)。
  3. 立基和情境的區別具有客觀性嗎?這種不明確的區別是否反而對立基的形上學意義產生疑慮?

內在論與外在論

目前來說,我們時代的大部分人基本上都同意內在論,但在某些情況下依然會持保留態度。Schaffer 則是在 Armstrong 和 Lewis 的內在意義下說立基是內在的。

首先,Skiles 提醒我們,必然論並不蘊含內在論。即便有些支持必然論的論點在修改後似乎也能支持內在論,甚至似乎也可能透過必然論來為內在論辯護:若 Γ 立基 [p],那麼 Γ 也立基 Γ 立基 [p] 的事實,若立基有必然性,那麼 Γ 中的事實(以及 [p])只有在 Γ 立基 [p] 時才會全部成立。

內在論的反對者可能需要解釋這兩種情況:

  1. 類似於對必然論的挑戰,這種必然性可能只是在某些外在情境下所激發的。
  2. 如果 Γ 立基 [p],只有 Γ 與某些外在情境的事實共同立基 Γ 立基 [p] 的事實。

為何可能相信外在論?首先他也指出,偶然論並不蘊含外在論,即便 Γ 不必然導致 [p],Γ 可能依然必須在事實 Γ 和 [p] 都存在時才立基 [p]。然而一些支持偶然論的論點也可以在修改後支持外在論:假設 [p] 立基但不必然導致 [q],假設 [r] 是任意的和 p q 無關的事實。考慮 [(p∧q)∨r]。根據我們的假設,有可能 [p] 存在但 [q] 不存在,但 [r] 存在,因此 [p] 和 [(p∧q)∨r] 都存在,卻沒有立基關係。

最後 Skiles 提及一個 Litland (2015)提供的有偶然自我指涉的內在論反例,並且介紹了 Wilson(2018)的「提前排除立基(grounding early preemption)」的例子。

考慮以下五個事實:

根據 Wilson 的說法,Bad Bill 的法律情境是這樣的:如果 [p1] 存在但 [q1] 不存在,那麼 [p1] 透過 [p1] 立基 [p2] 來立基 [r]。此外一個法律情境是,如果某人應該被判謀殺罪,他便不能被判傷害罪,也就是,[q1] 通過 [q1] 立基 [q2] 來立基 [r],會提前排除 [p1] 對 [r] 的立基。但也可以看出,外在論和必然論是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