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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e, Reference and Modality

Posted on:2024年3月17日 at 下午09:06
Quine, Reference and Modality

1

同一性的基本原則包括可替代性,或同一者的不可辨識性(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這原則表明,給定為真的同一性陳述,可以在任何為真陳述中,將兩個語詞相互替代。但其實反例很多,如:

以及,

但 (4) 其實不是對 Cicero 的陳述,而是對「Cicero」這個詞的。看起來可替代性不會因此失敗。可替代性的失敗案例只是表明,該陳述不是純指涉的(purely referential),它不僅依賴於對象,還依賴於名稱的形式。

(2) 看起來比較微妙,因為這確實是關於這個人的。這顯示 (2) 中的人的名字的出現不是純指涉的,可以改寫成:

可替代性原則依然不會因此被挑戰,我們可以將這些詞非純指涉的詞用引號標註起來。


但引號中的名字不見得沒有指涉性,像是這些陳述:

這兩個陳述的真假都取決於這個沒有引號的陳述:

其中的「Giorgione」都有指涉性。這例子顯示引號並不是必然破壞指涉性,而是它能夠且通常被用來破壞指涉性。


常見的名字不具指涉性的聲明像是這樣,考慮被稱為「Philip」且滿足下面條件的人:

或:

將 (3) 替換成

或:

顯然是假的。

因此,(9) 和 (10) 的那兩個名字不是純指涉的,但這卻是純指涉的:

或許有人會想把 (9) 和 (10) 表述為人和陳述的關係:

來把不純指涉性的名字放到引號的上下文中。Church 不同意這樣。Quine 覺得,不管 Church 的分析對不對,反正沒必要以 (13) 和 (14) 來改寫 (9) 和 (10)。我們可以將「不知道」、「相信」這類的上下文稱為「指涉不透明的(referentially opaque)」。


Quine 接著說,模態的上下文「必然」、「可能」也會受到指涉不透明的影響,以下為真:

以下則為假,顯示了不透明性:

嚴格模態一般來說基於對分析性的假設,亦即可以把 (15) - (17) 解釋成:

對應於 (18) - (20)。

2

Quine,根據他對「單稱詞是可以被消除的」的主張,理論中的對象是量限變元的值。所以我們應該檢視語詞的量化。

如果把「(2) Giorgione 之所以被這樣稱呼,是因為他的體型」翻譯成:

是沒意義的,因為 xx 並不是被稱呼成「xx」。但 (5) 倒是很合適:

如果將 (4) 處理成存在量化會得到(編號按照原書編號,由於我沒有全部錄下,所以會跳號):

但這顯然也是假的,因為這個字母只有一個字母。同樣,這在 (9) 和 (10) 的狀況中也是不恰當的。

用於模態的情況下,依然出現了同樣後果:

要注意的是,(30) 和 (31) 不該與這兩個混淆:

Quine 指出,我們可以各種條件唯一確定 (30) 或 (31) 中的單數對象,讓它可以滿足 (30) 或 (31) 的描述,但有這些描述不得會有必然結果。必然大於 77 在此並非是數的特性,而依賴於指涉數的方法。

指涉不透明性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會干涉同一性替代,同時也會干涉量化。

3

能否透過拒絕所有對象的名稱在模態上下文中的互換性來避免這指涉不透明性的問題?

Quine 指出,這後果很難接受。對象 xx 的存在必須滿足這條件:若 SS 是包含對 xx 的指涉的陳述,而 SS' 是以用 xx 的不同名稱來替換 SS 中的 xx 的陳述,這兩陳述不只本身真值不變,在加上「可能」或「必然」時也必須真值不便。

這等價於,將任何分析陳述中的 xx 的名稱做替換時它還必須是分析陳述。這等價於,xx 的任何名稱都是同義的。這麼一來,所有有異名的對象都變得不存在。

Quine 認為,真正的問題其實不是單稱詞,而是不宜將必然性當成對象存有的條件。問題的關鍵在於,對象可能可以由兩個條件分別唯一確定,但兩條件在分析上並不見得等同。


假設排除所有分析上不等同條件的對象,因此,一個對象為何並不依賴我們如何指定它而必然如此。這麼一來,量化進入模態上下文便沒有問題。

這裡允許的對象因此不是具體對象,應限制在意向性對象(intensional object):它們只能是 Frege 的名稱的意義(sense of names)或 Carnap 與 Church 的個體概念(individual concept)。

Quine 指出,這其實也無法解決問題。假如有個意向對象 AA,而 pp 表示任意真語句,因此:

可以看到,只要 pp 不是分析的,那 (35) 也不是分析的,它們依然在模態上下文中無法互換。

Quine 說明這是 Carnap 和 Church 的解決方案,並且他認為因此並不成功。


Arthur Smullyan 選擇的路線則是,將名稱區分成專名和(公開 overt 或隱蔽 covert)描述,來使命名相同的對象的專名都同義。

Quine 認為這方法才是正確的,無論是否成功。必須要能讓變數的任何值,在可由非分析等同的條件所確定的情況下,讓它有意義地進入模態上下文。


Quine 認為這選擇會回歸到 Aristotle 的本質主義:一個對象的本身、任何名稱等必須被視為必然特徵存在,其餘的則是偶然特徵,無論它們能否從對象上被分析地推導出來。

因為對於任何事物 xx 都有:

Quine 認為 Barcan 似乎是這樣想的,他的量化模態邏輯中有這樣的定理:

而這個定理直接來自:

Quine 的結論是,如果要允許量化模態邏輯,那就必須接受本質主義。

4

這也說明了在模態邏輯中承認屬性也會帶來問題,「如此這般的屬性」是指涉不透明的。比較:

這裡依然需要一致的解釋。

命題,作為意向性實體,它們的同一性來自於兩個陳述在分析上是等同的。考慮:

以及相同的存在量化,這裡會有同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