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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 Zylstra,本質

Posted on:2024年6月30日 at 下午01:46
Justin Zylstra,本質

本質在近代被刻劃成,以定義的模型所構想,使得我們得以定義一個物體,或說它是什麼的東西(Fine 1994a: 2)。這麼一來,某物對於一個事物來說是本質的,若且唯若它是該事物如其所是的一部分(Correia 2012a; Dasgupta 2016; Fine 1994a, 1995a)。

而立基則被刻劃成一種獨特的行上學解釋,其解釋項與被解釋項透過某些決定性的構成性形式所相連接(Fine 2012a: 37)。這麼一來,Φ1{\Phi}_1Φ2{\Phi}_2 等立基 Ψ\Psi,若且唯若,因(in virtue of)Φ1{\Phi}_1Φ2{\Phi}_2、…,而 Ψ\Psi 成立。

特別來說,我們要考慮兩種陳述所表達的事實之間的關係:「Φ\Phi 對於 XX 是本質」以及「因 Φ1{\Phi}_1Φ2{\Phi}_2、…,而 Ψ\Psi」。

本質的概念

構成性與結果論本質

構成性本質Φ\Phi 對於 XX 是本質,若且唯若,Φ\Phixx 如其所是的一部分。

構成性本質在邏輯結果上不封閉。相反的,結果論本質是封閉的。

結果論本質:如果 Φ1{\Phi}_1 對於 XX 是本質、Φ2{\Phi}_2 對於 XX 是本質、…,並且 Ψ\PsiΦ1{\Phi}_1Φ2{\Phi}_2、… 的邏輯結果,那麼 Ψ2{\Psi}_2 對於 XX 是本質。

有些人(Correia 2012a、Fine 1995a)將構成性本質當成主要的,而結果論本質由邏輯結果下的構成性本質的閉包所定義。有些觀點則是,結果論本質是主要的,而構成性本質以結果論本質加以限制(譬如,一個事物是另一些事物的構成性本質,若它是那些事物的結果論本質,但不是由於作為那些事物的結果論本質的其他事物而來,Fine 2012a)來定義。

對象性、屬類性與語句性本質

本質運算子是一個用在一個名稱和一個語句上並給出(deliver)一個語句的二元運算子。這是對象性本質(objectual essence)。但本質的語法可以擴充來讓運算子用在名稱之外的語法類型的東西上(Correia 2006, 2013)。像是,運算子可以用在一個述詞和一個語句上並給出一個語句。譬如,如果「質數」是一個述詞,那麼「對所有 xxxx 是質數,若且唯若,如果 xx 是一個沒有非瑣碎因數的數,對於質數是本質的」是一個本質陳述。這是屬類性本質(generic essence)(Correia 2006)。

另外一個擴充,運算子可以用在一個語句和一個語句並給出一個語句。這樣的話,「對於 Φ\sim \sim \PhiΦ\Phi 若且唯若 Φ\sim \sim \Phi 是本質的」是一個本質陳述。這是語句性本質(sentenital essence,Corria 2013)。Correia(2006)用屬類性本質來定義對象性本質,如果對於 xx Φ\Phi 是本質的,那是因為對於「與 xx 同一」Φ\Phi 是本質的,並且建議(2013)將語句性本質當成根本的。

我們可以以不同的句法元件來表達同樣的想法。例如可以用一元語句運算子和實質蘊含來表達嚴格蘊含,或是用二元語句連接詞來表示(魚鉤箭號)。如 Correia 和 Skiles 所說(2019)我們可以使用普遍化同一性的變數綁定連接詞來表達三種類型的本質主義陳述(Correia 與 Skiles 2019;參考 Dorr 2016 與 Rayo 2013):

普遍化同一性如果確實是本質主義的核心概念,那我們就有了可以表述對象性、屬類性和語句性本質聲稱的其他框架。這問題是重要的:本質的類型(Fine 1995a)、普遍化同一性(generalized identity,Correia 與 Skiles 2019)、立基(Fine 2012a)、結構(Sider 2011)、構築關係(Bennett 2011)、存有程度(McDaniel 2013)、基礎性(Fine 2001)等。

直接與間接本質

有些東西有關係性本質:對於一些 x1x_1、…、XnX_nRR:對於 x1x_1Rx1...xnRx_1 ... x_n 是本質的,這裡的 RR 是述詞變元。譬如,對於蘇格拉底的單集來說,蘇格拉底是蘇格拉底的單集的成員是本質的。但蘇格拉底是人對於蘇格拉底是本質的。在本質的直接概念上,蘇格拉底是人對於蘇格拉底的單集並非是本質的。

而間接本質就是在下述包括原則下封閉的:如果對於 x1x_1Rx1...xnRx_1 ... x_n 是本質的,並且對於 xix_i Φ\Phi 是本質的,那麼 Φ\Phi 對於 x1x_1 是本質的。

個別性與集體性本質

本質的語法也可以擴充到複數個名詞。在這個概念下「對於連言和否定,『它們是真值功能完備的』是本質的」會成為本質的陳述。

需要集體性本質的想法對於將必然性化約到本質的化約論(Correia 2012;Zylstra 2018b)以及立基化約到本質的可能性(Zylstra 2018a)至關重要。

化約

本質化約到立基

一個事物對於一個東西是本質的,是因為對於該東西來說它是解釋上基本的(deRosset 2013a;Gorman 2014)。更精確來說,對於 xx 來說 Φ\Phi 是本質的,是因為,Φ\Phi 的命題有 xx 作為組成成份,並且沒有 Ψ\Psi 使得 Ψ\Psi 的命題有 xx 作為組成成份且 Ψ\Psi 偏立基 Φ\Phi

Zylstra(2018c)論證這個分析因其分析項並不充分也不必然。以必然的方向來說,對於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動物是本質的,但這是因為他是人。並且蘇格拉底是人對於蘇格拉底也是本質的。以充分的方向,假設蘇格拉底位於 PP 地點,但這對蘇格拉底不是本質的。Gorman(2014)提出有些必然真理可以是適真的,但地點不確定是不是其中的一種。

立基化約到本質

這裡的本質可以考慮成構成性本質。

Correia(2013)提議用語句性本質和複數的實質蘊含來化約立基:Φ1\Phi_1Φ2\Phi_2、… 立基 Ψ\Psi,是因為 (i) Φ1\Phi_1Φ2\Phi_2、…,並且 (ii) 對於 Ψ\Psi 的如其所是,「『若』Φ1\Phi_1Φ2\Phi_2、…『則』Ψ\Psi」的狀況是本質的,「『若』Φ1\Phi_1Φ2\Phi_2、…『則』Ψ\Psi」在這裡是「Φ1\Phi_1 為真、Φ2\Phi_2 為真、… 唯若 Ψ\Psi」的縮寫。

Correia(2013)指出,這種說明會創造出一種存在性事實的依賴性。這可能會是有問題的(Fine 2012a)。如果某物是哲學家是 Ψ\Psi,在這裡「『若』蘇格拉底是哲學家,『則』某物是哲學家」是本質的。這會使得蘇格拉底被加入到某物是哲學家的構成性本質。不過 Correia 認為這是可信的。

Zylstra(2018a)提議以存在依賴模型的對象性本質來分析立基。假設 ffgg 等是可能事實中的排序名義變元,假設 FFGG 等是複數可能事實中的排序名義變元。Zylstra 提議下述化約:對於 FF 立基 ff,是對於某個 RR 來說:「只有在有一些 GG 使得 RfGRfGGG 存在,並且 RfFRfFFF 存在,ff 存在」對於 ff 是本質的。這種分析可以避免上述的依賴性。

上述的話約的共同問題是指出「這裡有兩種基礎上不同的解釋類型」。一個是同一性(某物是本質),另一個是真理(某物是立基)(Fine 2012a: 79:80)。這觀點由 Glazier(2017)所辯護。進一步的討論可以看 Glazier(2017)、Zylstra(2018b、2019)。

進一步關於將立基話約到本質的討論,見 Caynino(2014)。

化約到別的東西

Fine(2015)提議將本質和立基話約到構成性充要條件。Correia 和 Skiles(2019)提議將兩者化約到普遍化同一性。

構成性充要條件

構成性必要條件並不是嚴格必要條件,而嚴格必要條件也並不是構成性必要條件(依序如下):

Fine 提議,將(非事實性的)立基化約(在自由的意義上)到構成性充分條件的通用形式,而將本質化約到構成性必要條件的通用形式(Fine 2015)。

普遍化同一性

對於 Φ1\Phi_1Φ2\Phi_2 … 立基 Ψ\Psi 的情況,是因為 Φ1\Phi_1Φ2\Phi_2 …,並且 Φ1\Phi_1Ψ\Psi 的選言部份、Φ2\Phi_2Ψ\Psi 的選言部份、…,加上 Ψ\Psi 不是 Φ1\Phi_1 的選言部份的連言部份、Ψ\Psi 不是 Φ2\Phi_2 的選言部份的連言部份、…。

這些選言部份與選言部份的連言部份,都可以用普遍化同一性來定義:Φ\PhiΨ\Psi 的選言部份,若且唯若,存在某個 χ\chi 使得 Φ\Phi v χ\chi 的情況就是 Ψ\Psi 的情況。而 Φ\PhiΨ\Psi 的選言部份的連言部份,若且唯若,存在某個 χ\chi 使得 Φ\Phi & χ\chiΨ\Psi 的選言部份。

Fine(2017a)展示了可以真理製造者語義學理解這種分析的方法。 Φ1\Phi_1Φ2\Phi_2 … 立基 Ψ\Psi,若且唯若,(i) Φ1\Phi_1 & Φ2\Phi_2 & … 的所有驗證子都是 Ψ\Psi 的驗證子,並且 (ii) Ψ\Psi 的驗證子的融合不等同地包含了 Φ1\Phi_1Φ2\Phi_2 的驗證子等的融合。

隱含

從本質到立基的隱含

除了定義性角色外,本質也被認為扮演著解釋性角色:「本質是帶有解釋力的可定義本性」(Williams 與 Charles 2013:125)。

Rosen(2010)主張本質主義真理立基它們的前項(prejacent,本質聲稱裡頭的語句 Φ\Phi),他將這理論稱之為「本質立基」。Rosen 以兩個論證支持本質立基:(i) 本質立基為一些普遍的量化事實提供了非普遍立基(2010: 119);(ii) 本質立基允許個別的立基連結可以有解釋性的論證(2010: 130-131)。

Glzier(2017)主張,本質主義真理一般來說無法立基它們的前項:(a) 本質立基蘊含了,譬如,無立基的物理事實事實上是有立基的(2017: 2875),(b) 本質立基與立基連言和立基存在命題上的一些必要條件是不一致的(2017: 2876-2877)。

Zylstra(2019)論證,我們可以對立基使用存在的真值製造者語義學,擴充到構成性本質,並使用結果的語義,真值製造者語義,來使本質立基是假的。首先,Φ1\Phi_1Φ2\Phi_2、… 嚴格立基 Ψ\Psi,若且唯若,(i) Φ1\Phi_1 & Φ2\Phi_2 & … 的所有驗證子都是 Ψ\Psi 的驗證子,並且 (ii) Ψ\Psi 的驗證子的融合不等同地包含了 Φ1\Phi_1Φ2\Phi_2 的驗證子等的融合。其次,一個陳述 ss 以本質製造者語義驗證了一個本質主義陳述 SS,若且唯若,(i) ssSS 與命題 SS 的驗證子的融合是同一的,即,SS 的驗證子的集合,屬於上述的東西的本質。東西的本質由在本質製造模型中的一個函數所決定,這個函數將一個東西對應到它的本質:使其如其所是的命題集合。((ii) 好像漏掉了。

通常會認為立基符合必然性:如果 Δ\Delta 立基 Φ\Phi,那麼 &Δ\Delta 唯若 Φ\Phi 是必然的,這裡的 & 是對集合的連言運算。在回應必然性的反對者時,O’Conaill(2017)論證,本質可以協助辯護立基的必然性。Leuenberger(2014)論證,譬如,某些可設想情境使得物理事實隱含現象事實的聲稱為假,而他主張,物理事實立基現象事實。O’Conaill 論證立基本質的連結(在「化約到別的東西」中的),蘊含了物理事實隱含了由立基聲稱所給定的現象事實。

Trogdon(2013)也辯護了本質支持立基的必然性的觀點。對於 Trogdon 來說,連結問題是「為何 Φ\Phi 應該從給定的 Δ\Delta 而來?」的一種形式。一個連結問題在認知上無意義的(cognitively insignificant),若且唯若,在給定涉及事實和它們的組成部分的本質的完整知識下,連結問題缺乏實質性。Trogdon 論證,如果 Δ\Delta 立基 PhiPhi,那麼 (a) 連結問題是認知上無意義的,並且 (b) 連結問題是認知上有意義的,唯若 &ΔΦ\Delta \rightarrow \Phi 由一些涉及事實或它們的組成部分的一些本質真理所隱含。給定本質是必然的,Trogdon 證明立基是必然的。

關於本質的立基隱含

立基被當成是形上學解釋或決定性的最強形式。這個解釋性連結的強度,在某種意義上是本質的。

Fine(2012a)主張,立基連結隱含了被立基事物的真理的一般條件,這對被立基事物是本質的。

Rosen(2010)主張,本質刻劃了個別的立基連結。一般來說,每個立基連結都隱含了一些刻劃它的本質連結。

O’Conaill(2017)主張這樣的連結:如果 FF 全立基 ff,那麼存在例現於 FFff 的性質的本質真理特徵,這些真理特徵包含或隱含了,必然地,有 FF 唯若有 ff。這和 Fine 與 Rosen 的差別在於立基連結隱含的是某個對立基事實是本質的東西,還是能有包含於它們的性質。

Dasgupta(2014)主張,個別的立基連結偏立基於關於本質的事實。Dasgupta 將這當成 Bennett(2011)和 deRosset(2013b)進路的推進,這樣的進路主張立基連結只由它們的立基部份所立基。

聯合應用

表達力

Dasgupta(2016a)主張本質主義真理是自恰的(autonomous),本質在其中被構想成構成性的與直接的。本質主義真理是自恰的,若且唯若它不能被當成被立基的東西。Dasgupta 進一步主張,充足理由律可以被立基與自恰所表述,至少在給定許多本質主義真理是自恰的時候。充足理由律可以如此陳述:所有非自恰,或實質性的,事實,也就是說,所有能被當成被立基的事實,被立基於自恰事實的一些聚集物之上。這也可以用來表示物理主義:所有實質性的非物理事實立基於物理與自恰事實的一些聚集物之上。最後,Dasgupta 用這來普遍化其他立場,像是規範自然論。

Rosen(2017)主張,我們可以用本質和立基來說明為什麼某件事情是道德法則。譬如,「殺動物是錯的」如果是道德法則。那是因為 (i) 規範上必然地殺動物是錯的,並且 (ii) 其錯誤本性來自於「若規範上必然地殺動物是錯的,則任何殺動物的行動,加上規範上的必然性,立基了該行為是錯誤的事實」。

Leary(2017)主張,本質看立基可能聯合應用來表述規範性非自然論的一個遇到隨附性挑戰的版本。該挑戰要求非自然論對規範性性質如何隨附於非規範性性質提出解釋。Leary 認為這挑戰來自於「主張所有規範事實全立基於自然事實,但是非自然主義者訴諸本質來解釋為何特定規範事實被特定的自然事實立基」(Leary 2017: 97)。

本質、立基與真定義

Correia(2017)提議以普遍化同一性與立基來對真定義進行分析:FF 被定義成 GG,若且唯若,對於 xxFF 只是因為 xxGG 並且「是 FF」普遍地立基於「是 GG」。

Rosen(2015)也提議用立基來分析真定義:「是 FF」由「是 GG」來定義,若且唯若,對於「是 FF」來說「事物只在『它是 FF』被『它是 GG』所立基的時候它才會是 FFGG」是本質的。

後設形上學與形上學

Schaffer(2009)和 Sider(2011)認為形上學是關於什麼是基礎的的學科,這樣的觀點現在是有爭議的(Bernes 2014)。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形上學是關於實在的本性與結構的學科。這將形上學分成樸素的和基礎的兩個計畫(Fine 2012a)。

樸素的形上學關心事物的本質,這樣的事物不見得完全都只關於基礎的現象。而基礎的形上學關心實在中的基礎。立基在這裡是不可或缺的,即便並非所有基礎都確實能以立基定義(Fine 201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