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uenberger 首先指出,在文獻中,立基的定義是較無疑義的、同質的,然而,突現就不是如此了,它的定義有許多爭議,對於突現的一般說法因此必須要有所保留。
突現與實在階層
突現包含沿著一些維度的新現性(novelty)。某個現象在某個時間點或是某段時間後突現,而在那之前它是不存在的,雖然可能持續存在下去。一般來說突現不需要時間性,但它需要是有向的。
在哲學討論中,有關的維度來自於由低至高的實體層級,層級越低代表越基礎。一個現象是新現的,代表它在更低的階層沒有發生,但在更高的階層發生了。
David J. Chalmers 在他的一篇有影響力的文章中,呼籲將背景以階層劃分(2006: 244):
當高階層現象從低階層領域中(以某種意義)出現,我們可以說,一個高階層的現象從低階層領域強突現,但關於該現象的真不能由低階層領域中的真理所推導出來。
預設來說,生成階層的關係可以理解成部分性。許多人明確地將突現定義成把握全體的性質和部分性質之間的關係(參考 Oppenhiem 和 Putnam 1958)。在立基這裡,或許也會同意部分比全體更加基礎,如對微觀物理學的看法,但 Shaffer 倡導的優先一元論(priority monism)(2010)卻將宇宙(包含一切其他作為部份的客體)當成最基本的,所有東西都依賴於它。
但突現的意思有很多種,或許也可以將突現和由利基或是依賴生成的層級綁在一起,如果是這樣,這種突現概念就不能用在 Schaffer 的優先一元論。
立基等或許可以當作是世界的階層劃分概念,形成突現辯論的背景。即便目前還沒有方法能直接以立基定義相對基礎性和實在階層。f 比 g 低階最間單的定義方法是 f 偏立基 g。然而這個條件只是充分的,而非必要的。關於西班牙的特定電子的量子性質的事實要比關於蘇格蘭人口密度的事實低階,然而沒有立基關係。
然而這或許已經足夠,因為許多突現主張並不依賴跨非連通鏈所定義的階層,而是只依賴對給定鏈的相對基礎性的比較。
突現主張與其邏輯形式
什麼是突現主張的典型形式?這問題由 Hempel 和 Oppenheim(2008)得到了精巧的回應。首先假設背景分層(backgrounding layering)是分體論的。
典型形式的第一個嘗試:
從 突現於 。
這裡的 是性質, 是一個性質和關係的類、 是個殊。在這情況下, 是 的突現性質(emergence property),而 是 於 的突現基底(emergence base)。更詳細來說。如果 從 突現於 ,那麼 (i) 是一個有 的複雜物體,(ii) 的部份沒有 ,但有一些 裡面的性質,並且 (iii) 條件 (i) 和牽涉到 的部份和 的事實之間處於適當的關係。
這個嘗試的問題是「從…突現」關係到個殊的相對化一般來說並不足夠, 的部份有一些 裡面的性質,但是是哪一部分?考慮人腦具有意識的突現性質,突現基底 由所有相對部份的內在性質組成。人腦有兩個半腦,假設都內在地有意識。根據假設,意識並不是從大腦相對於兩半腦分解的內在性質所突現,是相對於細胞、原子等的分解所突現。Hempel 和 Oppenheim 將這個相對化表述成部份關係(parthood relation),他們表明,在討論有怎樣的特徵是突現的以前,我們應該陳述「部份」的預期含意。
Leuenberger 所建議的典型形式是一個四元述詞:
從 突現於 相對於 。
在這裡一個 的類,它們構成 ,並且是在 中的性質的潛在具有者(bearer)。上述主張成立的充要條件是:
- 有 。
- 的成員都沒有 。
- 一些 的成員組成 。
接下來我們能去相對化,得到一元的「突現」述詞(假設物體是純粹由原子所構成的):
- 是突現的 對於所有 , 是從內在性質和關係相對於分體論原子所突現的。
突現主張用在單一的事實 [] 上作為特例:
[] 從 相對於 突現,若 從 相對於 突現。
條件句的另一端不確定是否成立:或許 [] 可以算是突現並不是因為組成元素中的任何新現性,而是因為個例的存在是突現的。但如果不管這個,我們可以讓突現主張更接近立基主張:
令 由所有和也只有形式 [] 的事實所組成,對於在 的一些 和屬於 的 ,我們可以定義:
[] 是從 中突現的 [] 是從 相對於 所突現的。
雙面的突現
的「是 」和從 在 的部份之間的性質與關係的分佈處於怎樣的關係?Stephan 描述:一種親密但又沒有很親密的關係。突現是雙面的。一方面來說,它們類似一種「結果性的(resultant)」屬性(質量和電荷是整體性質,透過部份的質量和電荷加總而來)。如果背景分層是分體論的,我們可以將這種性質稱作「微觀化約性(microreducible property)」。另一方面來說(更有爭議地),它們的性質不以任何方式依賴更低階層的性質。如果背景分層是分體論的,我們可以將這種性質稱作「巨觀基礎性(macrofundamental property)」。例子不太好找,或許這和 Josh Parsons(2004)和 Janathan Schaffer(2010:59)了解的所謂「分佈性性質(distributional perperty)」有關。
在 C. D. Broad(1925)的經典討論中,突現性質的雙面本性已經昭然若揭。他將突現理論和另外兩種說明進行比較,其中一個我們可能稱作「自然虔敬論(natural pietism)」,而令一個則是「純粹力學的理想理論」。
在近代的經典討論中,還有 James van Cleve(1990)的表述:「突現……可與兩個選項比較,左邊是鬆散的,右邊是緊繃的。在左邊,我們甚至沒有依賴性或決定性,但在右邊我們有完全的化約性。」
這表示,突現既不能推衍出完全的化約性,但又必須並有依賴性和決定性。找到一組關係,關係 和推衍出 的關係 ,如果突現成立,則 成立,但 不成立。要是充要條件成立,就會是突現的「 但非 」說明。在文獻中有許多對突現性質的說法:
- 名義上的隨附性,但非形上學的隨附性(van Cleve 1990;Noordhof 2010)
- 形上學的隨附性,但不是功能上的化約(Kim 2006)
- 形上學的隨附性,但對其隨附性沒有解釋(Vision 2011)
- 依賴但基礎(Barnes 2012)
- 依賴但自恰(Wilson 2015)
在 但非 說明的突現中的立基
加上「 但非 」分析,突現的典型形式改寫成:
由 從 相對於 所突現
- 在 對於 中 成立,但
- 在 對於 中 不成立。
在這裡 將 和 對應到滿足 的左邊的正確類別的東西,而 將 、 和 對應到滿足 的右邊的一個或一些正確類別的東西。 和 也是類似的意思。
這裡有三個關係:
- ,廣泛關係,它的滿足是突現的正面條件。
- ,狹窄關係,它的失敗是突現的負面條件。
- 但非 ,或說突現。
立基是其中哪一種關係嗎?
首先,假設立基是 但非 。假設我們這裡將邏輯上的強關係 當成同一性關係。將 捕捉成,像是立基或同一(不確定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但這樣的假設應該被拒絕。突現不只會排除同一性,也會排除一些完全化約性(那些可以在數字上相異性質或事實之間成立的完全化約性)。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它們還會是立基(Rosen 2010: 122)。
其次,假設立基是突現的正面條件。在評估前,先進行標準的區分:強突現與弱突現。弱突現的新現性來自於我們並未去認識或了解突現性質從何而來,而強突現是本體論上的擴增。在這假設下,弱突現是不透明的立基(grounding without transparency)。Leuenberger 認為,對於弱立基的這個假設來說,主要的挑戰是負面條件(也就是透明性)。在這裡應該沒什麼好討論的。
但無論如何,立基不能是強突現的正面條件。然而,因為突現在這裡的爭議太多了,沒辦法舉出什麼突現但非立基的反例。
最後,假設立基是突現的負面條件。這提議對於強突現來說應該是可信的,並且是直接的:
強突現 但非立基。
然而用立基而非形上學隨附性來定義突現有個老問題。Jessica Wilson(2005)指出,如果自然法是必然的,那麼「突現性質將以形上學必然性隨附於他們的物理基本性質」。許多人呼籲使用模態條件(隨附性、必然性、模態再組合性等等)來定義突現,改成立基理論會有些新的問題,但也可能解決原先的像可能性上的爭議或不夠細粒的問題。
我們可以考慮這樣的提議:
強突現 偏立基但非全立基。
但這樣的提議太簡單了。像是「不高於艾菲爾鐵塔」不應該只因為他的實例化是由事物的恰當部分的內在性質所偏立基而非全立基就算作強突現。或許我們可以要求強突現性質必須是他們的實例化加起來缺乏全立基而非只是恰當部分缺乏全立基。但是,偏立基在正統說明上,事實偏利基一個事實,就是它們是在全立基於該事實的那些事實之中。
但可以考慮 Fine 的嚴格偏利基:
強突現 嚴格偏立基但非嚴格全立基。
因為篇幅不夠了,這討論就點到為止。